陝西綏德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大隊長張寶林收受賄賂,被當地法院判決受賄罪成立,但免予追究刑責。縣紀委、監察局只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、行政工資降級處分,張寶林還繼續當“大隊長”。
  如此“蜻蜓點水”的懲處難免被社會抨擊。張寶林被免予刑責的理由是“受賄額較小”,但其被認定的5600元贓款已經超過現行的5000元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。雖然近年有人建議提高貪腐起刑點,但法律並未做出修改,法院擅自輕判免刑,已然涉嫌“執法犯法”。
  對張的黨紀政紀處分也顯得敷衍。對於犯有嚴重問題的幹部,就算不開除公職,至少應記大過、降級、撤職。僅僅留黨察看、降工資,能體現“嚴懲”嗎?張寶林依然坐在大隊長的寶座上,當地縣委怎能洗脫袒護、不作為之嫌?這又怎能彰顯反腐“零容忍”?  (原標題:受賄警官官照當反腐怎能輕懲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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